半岛金融界2024年6月8日消息,广州市海珠区美熊服饰设计总部因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复合外套、羽绒服”,被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20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1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对历城区喵盈童装店内对标示当事人为生产单位的“羽绒服、复合外套”实施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后得出检验结论:“检验颈部的盘扣有绳带,且盘扣处的绳带的自由末端打结并使用立体装饰物。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不合格。”
广州市海珠区美熊服饰设计总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规,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020元。
现查明,2024年1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对历城区喵盈童装店内对标示当事人为生产单位的“羽绒服、复合外套”实施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后得出检验结论:“检验颈部的盘扣有绳带,且盘扣处的绳带的自由末端打结并使用立体装饰物。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不合格。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告半岛,当事人现场表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由于当事人现场未有涉案“复合外套、羽绒服”库存,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2024年3月28日接受现场检查提供的产销资料及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局移交的线件、款号CD8071的羽绒服2件,并于2023年11月15日以款号CD7883的复合外套90元/件、款号CD8071的羽绒服12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往被抽检主体(历城区喵盈童装店),销售额为510元半岛。因当事人未保留上述不合格“复合外套、羽绒服”的生产资料,也未建账立册,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5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情况。《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4页,.2023年8月15日《进仓单》复印件1张,2023年11月15日《销售发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检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半岛,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服装被抽检和2023年3月28日已收到该《检验报告》的事实;2024年3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济历城市监案移〔2024〕16号》1份,证明当事人将涉检不合格的“复合外套、羽绒服”销售给被抽检主体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4〕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半岛、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复合外套、羽绒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半岛,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