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张某于2021年1月4日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消控员,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该物业公司向张某发放工作服。该物业公司的工作服申领规定载明半岛,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可以从工资中全额扣除工作服费用;试用期满但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在职月份扣除工作服费用;员工工作满一年辞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扣除工作服费用。
2021年2月27日,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半岛,并没有要求归还工作服,而是从他的当月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500元。张某为此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500元,自己愿意退回工作服。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半岛,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半岛。
工作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用品,因其对内能约束员工行为、提供劳动保护,对外展示了企业形象,因此,提供工作服不能等同于买卖工作服,工作服费用和穿着中的正常损耗成本应当由企业承担。
因此,该公司关于扣除工作服费用的规定无效。公司从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的做法,构成了克扣工资,故该公司应退还张某500元,但可以要求张某退还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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